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我司是扬州的一家进出口企业,我们在填制新版报关单时,请问特殊关系确认如何填报?
根据《海关总署关于修订<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货物报关单填制规范>的公告》(海关总署2016年第20号公告)第四十三条规定,本栏目根据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审定进出口货物完税价格办法》(以下简称“《审价办法》”)第十六条,填报确认进出口行为中买卖双方是否存在特殊关系,有下列情形之一的,应当认为买卖双发存在特殊关系,在本栏目应填报“是”,反之则填报“否”:①买卖双方为同一家族成员的;②买卖双方互为商业上的高级职员或者董事的;③一方直接或者间接地受另一方控制的;④买卖双方都直接或者间接地受第三方控制的;⑤买卖双方共同直接或者间接地控制第三方的;⑥一方直接或者间接地拥有、控制或者持有对方5%以上(含5%)公开发行的有表决权的股票或者股份的;⑦一方是另一方的雇员、高级职员或者董事的;⑧买卖双方是同一合伙的成员的。买卖双方在经营上相互有联系,一方是另一方的独家代理、独家经销或者独家受让人,如果符合前款的规定,也应当视为存在特殊关系。你司可以查看上述文件了解。